法院提存

一、日據時代或台灣光復初期登記的土地權利
1、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、組合、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,行政機關爰制定「地籍清理條例」。
2、地籍清理類型
97年度清理類型:神明會土地之清理,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之清理。
98年度清理類型:34年10月24日以前登記之限制登記,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,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,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。
99年度清理類型: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 .
100年度清理類型: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辦理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.

 

二、土地被政府徵收補償費如何請領?

1、土地取得為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先驅工作,而徵收私有土地,給予相當補償,則為達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。
2、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被徵收,如有部分繼承人拒絕會同或無法會同之情形,其地價補償費應如何領取?

 

三、法院提存事件辦理

1、何謂提存金,要如何申請

2、土地被提存,要如何辦理

2、債務金額有爭議如何處理

3、公司有股東的股份被強制執行

4、公司解散後股東所負的清算及債務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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